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或住院,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因输血导致的除外;
(6)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7)被保险人作为器官捐献者为摘除捐献器官而住院的;
(8)被保险人遭遇医疗事故;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9)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日前已确诊的疾病;
(10)被保险人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
(11)被保险人患精神性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
(12)被保险人接受牙齿治疗、视力矫正、美容、整容手术、变性手术或非医疗性的服务;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轮椅等康复性器具或矫正器具;
(13)体格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以及与住院诊断疾病不符的费用;
(14)被保险人在提交就医资格审核申请之日(不含当日)前12个月内在中国大陆境内累计居住时间未超过240日的。保险责任第一项“境内医疗保险金”不受本项责任免除的限制;
(15)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本主合同中特别约定除外的疾病和治疗;
(16)免疫接种、疫苗接种或预防接种;
(17)被保险人前往本主合同所保障的境外地区接受治疗过程中发生的非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用、食宿费用、护照费用、签证费用等;
(18)被保险人接受任何替代疗法产生的费用。